4.5 外墙保温材料


4.5.1 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,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,其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4.5.2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。
4.5.3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,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4.5.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,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。除人员密集场所、老年人照料设施、医疗、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门、窗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门、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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